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张并成为国家权力中心的现代社会,从制度上保证公众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不仅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权利制约权力的需要。
具体来说,这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被称为社会保障入宪﹚、将戒严修改扩展为紧急状态﹙可以确保在非常规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等载入现行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包括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制定法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它伴随改革开放的风雨历程走到今天,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起着根本的指引和保障作用。
我的上述意见引起了大家关注和讨论。这样一些宪法规范、制度安排,加上必须且正在随之逐渐完善的民主立法制度加以细化﹙例如对于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原则的现行法律规范加以修改﹚,就有助于达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实现其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民主影响了经济民主,企业共决制等经济民主形式也就发展起来了。有人认为,代议制度实行两院制就科学,实行一院制就不科学,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但它是一院制,就不科学。例如,1999年修宪时,人们提出一些重要的修宪建议,包括建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等,但修宪机关认为条件不成熟,就未予采纳。
通过此类程序安排,使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不仅有机会间接表达、而且有机会直接表达对修改宪法的意见,这可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修宪程序保障要求。30 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其次要求议员在任期内应当全身心投入到代议工作中,在一个社会事务急剧膨胀的时代,议员的专职化是代议制度的应有之义,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说的,议员专职化是议会制度的起码条件。
按照这种规定,议员基本不得同时兼任所有的公职。更为重要的是议员本身必须平等,否则就意味着他们所代表的选民不平等。(38)这是因为,由于符合拟选出的人大代表的人员可能集中于某一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比如省级人大代表而言,许多方面或者行业的人才可能相对集中于省会城市,但是省会城市的人大代表名额有限,而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恰恰相关人才缺乏,因此,为了平衡,采用推荐候选人到异地参加选举的办法。(3)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一个集体决策机关,颁布并遵循《人大议事规则》或《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作出决策。
对于实行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选举委员会,比如《A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第9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政党、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7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①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政府的统治需要获得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最为基础性的是政府的立法机关由人民普遍、平等、自由(秘密)投票选举的人民代表(议员)组成,并由这些人民代表(议员)集体作出重大决策、监督其他政府机关,以及通过确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制定的普遍规则。
14个县(市、区)党委书记、14个县(市、区)长中的13人,部分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28)根据该表,除了瑞士之外,所有法治发达国家国会议员均实行薪俸制度。这就是为什么人大代表所兼任职务普遍具有高度行政化,不仅上述党(中共)政(行政机关)领导、人大领导、政协领导、法院领导、检察院领导具备《公务员法》所谓的行政级别,而且一些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国有企业代表、人民团体代表、高校代表(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院长、副校长等)、医生代表(尤其是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等都具备行政级别,甚至农民代表中村官占全部农民代表的比例也高达78.6%。按照自上而下对代表候选人结构的安排,辅之以候选人竞争的禁止等相关机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大致符合官方选举的预期。
(43)政协领导之所以在人大代表中所占名额小,是因为他们大多被推举进市政协,成为与市人大会议同步召开的市政协会议的政协委员。(18)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19条同时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这种现象表明,按照现行自上而下预先安排人大代表结构的模式,试图造就的是官方认可的各行各业的社会精英,以此作为代表各自行业的代表。[美]J. R. 彭诺克(J. R. Pennock):《代表:理论与实际上的探讨》,郭秋永译,等节的内容。
为了避免这种矛盾,最可行的方法大概也就是禁止议员出任公职了。由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对旁听公民资格进行初审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大多数地方采用这种方式。
沈寿文,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另一方面,就议员与选民的关系看,民主的机制要求议员的去留本质上由选民定期决定,议员不存在退休制度,当议员因某种原因不再具备议员资格因而不能为选民(人民)服务时,人民(纳税人)自然没有为其提供薪俸的义务。
同时,为了保证议会作为一个民意机关能够平等地反映民意,议员在各个选区的分配必须均衡合理,每个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量应当大致持平。(4)人大代表之间、人大常委会委员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来源于现行《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尽量均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大致相同的平等选举原则,反映在《人大议事规则》或《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一人一票、票值相等,采用多数决方式进行集体决策中。就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事实上,1989年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18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这场政治大戏中,国际社会议会存在的激烈的辩论场景在中国人大会场中是难以想象的,在这里,有的是代表温情脉脉的建议和意见,尖锐、刺耳的批评和抨击则难有存在空间。这一性质也消解了实践中人大代表及常委会委员选举中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候选人自上而下预先安排与选民自下而上选举存在的张力。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4期 进入专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权力机关 。
这些人大代表也高达49人,原担任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有6人,总共55人,占总人数的12.6%。正是这种民主正当性决定了作为民意机关的议会与作为民意机关组成成员(民意代表)的议员之间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
正是立基于这一宪法原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议员)所组成的国家机关便在民主制度中具备基础性地位。并通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58条)、人事任免权,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权(第62-64条、第67条)。
对于全国人大的选举工作,通常是由中共中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中共党委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党组关于做好第×届全国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黑龙江、安徽、山东等。
(41)这种代表候选人确定模式,配之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禁止竞争限制,所产生出来的具备各种特殊结构和身份的人大代表,在形式上符合了代表的广泛性。这些专职的常委会委员由于存在行政级别、属于公务员,因此也存在退休制度,不存在国际社会作为民意代表的议员因任期届满而沦为平民、不能享受薪俸待遇的状况。(2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的解释,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大代表占总人数的19.5%,主要包括民主党派负责人、妇联领导、工商联领导、侨联领导、工会领导、宗教团体领导、律师、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图书馆和文化馆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警干部等。
……政治分群的结果,就使得我国的人大代表在结构上具有典型的‘样本代表的特色。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地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摘要: 与国际社会议会比较,无论是会议的公开性,还是组成人员的结构、专职化程度、薪俸、义务,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际社会议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代议制度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议员)所组成的民意机关(议会),便是议员(民意代表)代表人民集体作出决策的代议机关。
然而,这些人大代表的职业信息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醒目的特征,即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人员在身份上拥有某种优势的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最为典型的是权力,其次是金钱,再次是与权力和金钱关系密切的行业地位之类的其他社会资源。(5)各类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院长)、副校长等有行政职务的人员,以及各类学校普通教师,共40人,占总人数的9.2%。
除了都要求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外,有的地方规定不是本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能旁听。作为中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的重要一环,候选人的提名,与整个选举活动一样,按照官方要求,均应坚持党的领导。(二)使得民意代表的所作所为,尤其是透过大众媒体的媒介,得以散布开来与公告周知。(27)根据王晓民主编的《世界各国议会全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所附的各国议会议员情况一览表进行统计,在所列中国之外的185个国家议会(国会)中,议员有薪俸的有110个(其中有2个采两院制的国家其中一院没有薪俸),没有薪俸的仅有7个,不清楚的有68个。
而按照这种模式选出来的代表事实上并不具备国际社会作为民意代表的特征,因此,由这种代表组成的机关同样并不具备国际社会民意机关的普遍特征。这种定性至少在如下方面可以解释中国当前与选举制度密切相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系列现象,比如人大规模(人大代表数量)设置、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兼职规定、人大代表及常委会委员的行政级别设置、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的公务员身份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重新对人大及其代表的性质重新定位。(32)《中共A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内部资料),资料来源:中共A省B市C区委组织部。
注释: ①See Daniel E. Hall, ADMINISTRATIVE LAW(New York: Delmar Publishers Inc.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1994). pp13-14. ②[日]美浓部达吉著:《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卞琳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除了被选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二款)外,并不存在专职化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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